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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章 程
作者:校团委   时间:2023-06-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是由共青团中 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和省级 人民政府主办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实践性和群众性的创 业交流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目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聚焦为党育人功能,从实践教育角度出发,引导和 激励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通过开展广泛的社会实 践、深刻的社会观察,不断增强对国情社情的了解,将所学知识 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提高创新、创意、创造、创业的意识 和能力,提升社会化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 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第三条 竞赛内容。根据参赛对象,分普通高校、职业院校 两类。设科技创新和未来产业、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社 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文化创意和区域合 作五个组别。 

第四条 竞赛方式。竞赛分校级初赛、省级复赛、全国决赛。 校级初赛由各校组织,广泛发动学生参与,遴选参加省级复赛项 目。省级复赛由各省份组织,遴选参加全国决赛项目。全国决赛 由全国组委会聘请专家根据项目社会价值、实践过程、创新意义、 - 2 - 发展前景和团队协作等综合评定金奖、银奖、铜奖等项目。竞赛 期间组织参赛项目参与交流展示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简称“全国组委会”), 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设主任若干名。全国 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委员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 单位有关人员担任。 

全国组委会的职责如下: 

  1. 审议、修改竞赛章程;

    2. 确定竞赛承办单位

    3. 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4. 议决其它应由全国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六条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全国组委会聘请非学 校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政府部门负责人、行业领军人物、基层 优秀青年代表、知名企业家等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 主任和评审委员若干名。全国评审委员会经全国组委会批准成立, 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 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 接受对参赛项目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 负责参赛项目的评审工作;

    4. 确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

    第七条 竞赛设立全国监督委员会,对评审过程、评审纪律 等进行监督,协调处理对竞赛作品资格和评审结果的质询(须由 省级团委提出),对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理。

  2. 第八条 各省份、各学校需根据自身实际,举办与全国竞赛 接轨的届次化的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各省级团委、教育部门、 人社部门、科协、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 会,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项目资格审查、评选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

  3. 第九条 普通高校学生:在举办竞赛决赛的当年 6 月 1 日以 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专科 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可参加。硕博连读 生、直接攻读博士生若在举办竞赛决赛的当年 6 月 1 日前未通过 博士资格考试的,可以按硕士研究生学历申报作品;没有实行资 格考试制度的学校,前两年可以按硕士研究生学历申报作品;本 硕博连读生,按照四年、二年分别对应本、硕申报。博士研究生 仅可作为项目团队成员参赛(不作项目负责人)、且人数不超过 团队成员数量的 30%。 职业院校学生:在举办竞赛决赛的当年 6 月 1 日以前正式注 册的全日制职业教育本科、高职高专和中职中专在校学生。

    第十条 参赛基本要求。参赛项目应有较高立意,积极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导向。 应为参赛团队真实项目,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借用他人 - 4 - 项目参赛;存在剽窃、盗用、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赛相关权利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已获往 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 创业大赛、“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 大赛全国金奖(特等奖)、银奖(一等奖)的项目,不可重复报 名。

    第十一条 参赛项目申报。按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分类申报, 每所学校限参加一类。聚焦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 发展理念,设五个组别:

    1. 科技创新和未来产业: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数字 经济健康发展,在智能制造、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生 命科学、新材料、军民融合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2. 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 农林牧渔、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城乡融合等领域,结合实践观 察设计项目。

    3. 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建设,在政务服务、消费生活、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金融 与财经法务、教育培训、交通物流、人力资源等领域,结合实践 观察设计项目。

    4. 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围绕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在环境治理、可持续资源开发、生态环保、清洁能 源应用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5. 文化创意和区域合作:突出共融、共享,紧密围绕“一带 - 5 - 一路”和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 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合作,在工业设计、动漫广告、体育 竞技和国际文化传播、对外交流培训、对外经贸等领域,结合实 践观察设计项目。

    第十二条 参赛形式。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以项目团队 形式参赛,每个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15 人,每个项目指导教 师原则上不超过 5 人。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项目,各成员须事先 协商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最终明确项目 的申报单位。全国决赛报名截止后,只可进行人员删减,不可进 行人员顺序调整及人员添加。 参赛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在报名时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 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 利证书等。 对于已工商注册的项目,在报名时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 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股权结构等材料)。已工商注册项目的负责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 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通知发布之日后进行变更的不予认可。 参赛项目可提供项目实践成效、预期成效等其他相关材料 (包括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带动就业情况等)。

    第十三条 参赛项目涉及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国家 保护动植物的研究、新药物等的研究时,申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每个学校通过省级复赛推荐入选全国决赛的项 - 6 - 目总数不超过 6 个。其中,每个组别至多 2 个;每人(每个团队) 限报 1 个;每个参赛项目只可选择参加一个组别,不得兼报。参 赛项目须经过本省份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 省份评审委员会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委会。各省份选送全国决 赛的项目数额由全国组委会统一确定。 全国组委会通过赛事相关活动遴选若干优秀项目,经全国评 审委员会评定,给予直接进入全国决赛机会(不占每校 6 个项目 名额)。

    第四章 奖励支持

    第十五条 竞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约占全国决赛获 奖项目的 10%、20%、70%。全国组委会可视各省份、各学校、 学生参与情况,设置组委会活动单项奖。第十六条 竞赛设学校集体奖,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 并排序评选。金奖项目每个计 100 分,银奖项目每个计 70 分, 铜奖项目每个计 30 分。竞赛设“挑战杯”,授予团体总分最高的 学校;设“优胜杯”若干,授予除“挑战杯”获得高校之外团体 总分靠前的学校。每校取获得奖次最高的 6 个项目计算总积分, 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金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 此类推至铜奖。如总积分、获奖情况完全相同,由全国组委会综 合考虑予以最终评定。

    第十七条 竞赛设省级团委优秀组织奖和学校优秀组织奖, 综合省份、学校组织动员情况、活动参与情况、获奖情况等评定。 

    第十八条 全国组委会将在竞赛举办期间组织多种形式的 导师指导、项目培训、交流展示、资源对接、孵化培育等活动。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项目保留一个月的投诉期。 竞赛接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的实名投诉,并由投诉者提供与投诉 内容相关的证据材料。收到投诉后,全国组委会将展开调查,经 核查确不符合参赛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将取消该项目获得的奖励, 以及所在学校和省级团委的所有集体奖、组织奖,未获得奖励的 项目不进行替补。全国组委会不接受匿名投诉,将保护实名投诉 人的合法权益。

  4. 第二十条 竞赛承办单位可以全国组委会名义寻求竞赛赞 助。

  5.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全国组委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由竞赛 主办单位及全国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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