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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2-11-17   点击数:

共青团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文件




长工院团字【2021】3


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加强大学生劳动教育,实现知行合一,促进大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健康和谐发展,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根据《关于在高校实施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意见》(中青联发〔2018〕5号)的文件精神和学校2018版人才培养方案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学分是指全体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及学习兴趣,通过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获得劳动素养和实践能力的提升,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有关程序审核认定后确认的学分。

第三条 凡就读于我校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需修满社会实践学分,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四条 社会实践学分由校团委统筹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及各教学单位协同管理。

第二章  社会实践学分的构成

第五条 社会实践学分主要由社会实践类和志愿服务类两大类别构成。

(一)社会实践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有利于大学生了解国情、了解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社会实践活动,按照相应标准赋分。具体分为假期社会实践和日常社会实践:

1.假期社会实践:

(1)学生利用假期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需手写不少于8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并出具所在调研或实践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开展“暑期‘三下乡’”“返家乡”“乡村规划”等社会实践项目,需手写不少于20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若由学院团委每学期开学初对报告进行批阅存档,将成绩单上传至到梦空间管理系统,报校团委备案。

校团委每年将对暑期“三下乡”等社会实践工作进行专项评比和表彰。

2.日常社会实践:

(1)校外社会实践:参加各级团学组织开展的有利于自身成长和社会进步的各类实践活动,每次活动时长达到1小时以上(含1小时),方为有效活动,并按照相应标准赋分。

(2)校内社会实践: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有利于自身发展并且对学校环境建设有益的劳动实践活动等,每次活动时长达到1小时以上(含1小时),方为有效活动,并按照相应标准赋分。

(二)志愿服务类:学生深入城乡社区、福利院等公共场所,积极参加敬老爱老、关爱儿童、扶贫开发、社区建设、大型赛会、生态环保等各级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有效证明,按相应标准赋分。具体如下:

1.大型赛会志愿服务:担任学校或政府机构主办的各级各类大型赛会志愿者,圆满完成大型赛会志愿服务的,按照相应标准赋分。

2.社会公益志愿服务: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共区域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每次活动志愿服务时长达到1小时以上(含1小时),方为有效活动,按照相应标准赋分。

3.特殊纪念日志愿服务: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雷锋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清明节、国际志愿者日、国家公祭日等特殊纪念日志愿服务活动的,每次活动志愿服务时长达到1小时以上(含1小时),方为有效活动,按照相应标准赋分。

4.其他专项志愿服务:成功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学伴+”、阳光助残行动、防疫抗疫志愿服务等各级各类专项志愿服务,按照相应标准赋分。

5.志愿服务项目大赛: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志愿服务项目大赛,并获得奖项的,按照相应标准赋分。

第三章  社会实践学分的认定

第六条 社会实践学分实行课程化管理,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认定”的原则,以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组织单位进行认定,由校团委进行审核。

第七条 各学院团委的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截止到每学期第18教学周,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的学分认定工作,于5月末前完成。

第八条 社会实践学分认定流程如下:

(一)学生需在活动结束两周内,本人登录“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服务平台(到梦空间系统),填报社会实践相关活动信息及成果材料。团队成果由团队负责人填报,个人成果由本人填报。

(二)活动组织单位负责成果材料的审核,并依据《长春工程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试行)》进行学分认定,校团委进行复审后,学分认定有效。

(三)学生可登陆到梦空间系统查看已认定的社会实践学分,如有异议,可在本次活动学分认定的两周内向活动组织单位申请复议,校团委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学生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获得的相应学分和成绩,并根据《长春工程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院团委负责收集、整理和审核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佐证材料,并按照相应标准赋分等具体工作。校团委负责最终审核,对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同一学生,同一项目,所获成果遵循“就高原则”,不作重复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工程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长春工程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试行)




共青团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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