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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1-17   点击数:

长春工程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


长工院学字〔201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使“推优” 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

“推优” 工作是党组织发展团员青年入党的主要渠道,共青团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立足于对团员的培养教育,要突出重点、完善程序、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第四条 “推优” 工作由党组织直接领导,团组织具体实施。党团组织要明确责任、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第二章团员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党团组织要积极面向广大团员青年开展生动活泼、富有成效的教育和培养工作,通过团校、党校等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组织团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去。通过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锻炼,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六条 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该按照党员标准培养、教育他们。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他们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还要对他们进行党的历史和光荣传统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

第三章“推优” 对象的范围条件

第七条 凡年龄在28周岁以下,参加团内组织生活一年以上,递交过入党申请书,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 对象。

第八条 推荐作为党组织发展对象的优秀团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团员义务,努力完成团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团员模范作用。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综合成绩排名达到前40%(含40%)。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五)为人正直、团结友爱,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有为人民服务和奉献的精神,群众基础良好。

(六)“推优” 前一学期团员民主评议为优的共青团员。

第九条 凡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处分者,一年内不予“推优”。凡已列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处分者,取消“推优” 资格。

第四章“推优” 工作的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团支部在每学期初召开全体团员大会(团员到会人数达到80%以上方可开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得票数超过参会团员人数二分之一者, 作为“推优”对象候选人,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公示情况、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及辅导员和班主任意见,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长春工程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报 学院团委审定。各团支部每次“推优” 名额为本支部团员人数的10%。

第十二条 学院团委通过座谈会、民主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学院党委和任课教师意见,进一步审查考核后,签署意见,报校团委审定、批复。

第十三条 青马校优秀学员,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各种标兵,在特殊时期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模范,提出过入党申请的,学院团委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 可直接上报校团委,校团委经审定、批复。

第十四条 在校级学生组织中担任职务的学生干部,视其工作表现,可由校团委在征求学院团委意见的基础上,直接认定为“推优” 对象,指标名额单列。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优”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章“推优” 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集体决定、党团衔接的原则和入党志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集体讨论时,如有较大意见分歧,要暂缓做出推荐决定,进行进一步的考察。在“推优” 工作中要把握三个环节:即培养教育环节、推荐环节、管理环节,要注意做好三个结合:即与团内民主评议相结合,与团内年度评先表彰相结合,与党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相结合。

第十七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 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基层党支部应把“推优” 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加强对“推优” 工作的指导,建立必要的党团 联系制度,经常听取团组织的工作汇报。

第十八条 全校各级团组织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推优” 工作情况,提出“推优” 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把“推优” 工作纳入团建工作年度目标管理之中,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

第十九条 推荐工作各环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取消被推荐人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春工程学院党委组织部、共青团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工程学院

 201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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